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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转载】喷雾类化妆品危险属性判定和通关监管要点
    发布时间:2026-05-29 浏览:7次

    本文转自中国海关传媒微信公众平台,如有侵权问题请联系我们

    在品类丰富的化妆品市场中,喷雾类化妆品因其使用便捷、卫生性佳、成膜均匀等核心优势,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部分喷雾类化妆品受配方体系、承压包装结构等特性影响,可能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畴。相关产品进出口时,必须严格遵守海关危险化学品监管规定,做到如实申报、合规通关。

    喷雾类化妆品的分类

    判断喷雾类化妆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,首先要做好分类工作。

    按照包装和喷射原理分类

    按包装和喷射原理分类,喷雾类化妆品主要分为气雾剂型和喷雾剂型。这是区分喷雾类产品最根本的方法,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使用感和安全性。

    气雾剂型(Aerosol):这类产品通常采用金属罐包装,内部含有抛射剂(如正丁烷,别名丁烷;丙烷等),借助抛射剂的压力,将内容物以极细微的雾状喷出。其优点为雾滴细小,覆盖均匀且范围广;缺点为由于含有易燃的抛射剂,存在一定的易燃易爆风险,须远离火源。

    喷雾剂型(Spray):这类产品多为塑料瓶包装,不含易燃的化学抛射剂。其主要依靠手动按压泵头产生的物理压力差将液体挤出并雾化,相较气雾剂型产品使用更安全。

    按功能和用途分类

    从护肤和美妆的应用角度分类,喷雾类产品可分为以下类别。

    护肤、保湿喷雾:主要成分为精制水、保湿剂(如透明质酸、甘油)以及各类活性成分(如神经酰胺、维生素等)。主要用于日常补水、舒缓镇静肌肤或调节皮肤pH。

    定妆喷雾:主要用于妆后定妆,核心成分通常以水和乙醇作为主要溶剂,搭配丙烯酸(酯)类聚合物、聚氨酯类等成膜剂。

    防晒喷雾:具有防晒功能,主要成分通常以水和乙醇为主要溶剂,添加物理防晒剂或化学防晒剂作为核心防晒成分,同时搭配成膜剂、保湿剂、乳化剂、稳定剂、防腐剂、香精等成分。其中,部分气雾剂型防晒喷雾还含有丙烷、正丁烷等抛射剂。

    发胶、摩丝喷雾:二者均用于头发造型,可快速在发丝表面形成保护膜。发胶主要由成膜剂、乙醇等溶剂、香精、防腐剂、调理剂等组成,气雾剂型发胶添加丙烷、正丁烷等抛射剂,依靠抛射剂压力以雾状喷出,快速形成定型膜。摩丝属于泡沫状护发定型产品,成分包含成膜剂、溶剂、香精、防腐剂和调理剂,同时添加发泡剂与稳泡剂,搭配抛射剂使用,喷出后形成细腻泡沫,可均匀附着在发丝上,起到保湿、蓬松和柔和定型的作用。该类产品因含易燃抛射剂,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。

    其他功能性喷雾:针对特定的肌肤问题提供解决方案,如香水、控油喷雾、美白喷雾等。

    涉危喷雾类化妆品的风险

    在喷雾类化妆品中,气雾剂型产品是易燃易爆风险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,需核查产品所含主要成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。下文以两种最常见的涉危喷雾类化妆品为例,说明其具体风险。

    发胶、摩丝喷雾的主要成分包括树脂、乙醇和水,抛射剂为丙烷、丁烷。其中,乙醇属于易燃液体,被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,序号2568;丙烷、正丁烷属于易燃气体,均被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,序号分别为139、2778。这类产品遇火星、高温环境易引发燃烧爆炸,危险性极高。

    定妆喷雾的主要成分为水和成膜剂。成膜剂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丙酯聚合物等,其中丙烯酸有易燃、腐蚀性危险,被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,序号145。

    上述两类涉危喷雾类化妆品的具体风险程度,需开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,根据其易燃成分含量等检验结果,依照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(GHS)进行危险分类,不同分类对应差异化的风险等级和海关监管要求。

    进出口通关申报所需材料

    在喷雾类化妆品进出口申报环节,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,是决定申报材料的核心因素,同时直接影响通关环节的海关监管要求,普通类与涉危类产品申报要求如下。

    普通喷雾类化妆品

    进出口申报需依据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(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,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)以及《关于发布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〉的公告》(原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)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。

    涉危喷雾类化妆品

    根据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)规定,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喷雾类化妆品,进出口时需严格按以下要求准备申报材料。

    在进口申报要求方面,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报关时,需填报危险类别、包装类别(散装产品除外)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(UN编号)、危险货物包装标记(包装UN标记)(散装产品除外)等,并提交以下材料: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;对需要添加抑制剂、稳定剂(稀释剂、脱敏剂)的进口危险化学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符合性声明材料;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安全数据单的样本,如为外文的,应提供中文翻译件。

    在出口申报要求方面,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,需提交以下材料: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;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);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安全数据单的样本,如为外文的,应提供中文翻译件;对需要添加抑制剂、稳定剂(稀释剂、脱敏剂)的危险化学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符合性声明材料。

    未申报危险化学品将承担的法律风险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规定,海关对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检验。在进出口喷雾类化妆品时,如果化妆品进出口收发货人未申报危险化学品属性,将可能涉嫌危险品伪瞒报,相关行为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予以相应处理。

    具体来看,进出口企业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,提前梳理产品成分,核查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,严格按照GHS分类标准及海关监管要求,规范申报流程、完善材料准备、落实包装运输安全责任。同时,企业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学习,主动配合海关检验监管工作,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风险,保障喷雾类化妆品进出口贸易有序开展。

    注:本文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。

    来源/转载于:《中国海关》杂志(2026年第4期)

    作者:杜娟、高兴志

    单位:大连海关

    责任编辑:高扬

    编辑:刘建鑫

    校对:梅岭

    原标题:《【转载】喷雾类化妆品危险属性判定和通关监管要点》